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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隶属关系机构的缺陷到底有哪些?

2022-08-10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为主、“垂直管辖”和“原机关管辖”为辅的混合管辖体制,行政复议机构没有独立的行政复议处分权,其做出决定时必须向行政首长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只能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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