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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保密条款期限为两年。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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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同时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本款所指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里的保密条款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使甲方与其他人相比具有经营优势地位、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方法、程序、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最佳系数、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方案、图纸、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b.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顾客信息、广告策划及计划、经营成果、经济成果、中间计算过程等。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披露、告知、交付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使之公开(包括发表、申请专利等);非为职务的正常需要不得自己使用。
购销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应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达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此时,合同履行地点是变更后约定的地点。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但未涉及履行地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地、交货地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按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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