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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1]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目前货车交强险新规定的保费主要是: (一)营业货车 营业货车2吨以下保费:1850元。调整前保费:1850元。 营业货车2-5吨保费:3070元。调整前保费:3070元。 营业货车5-10吨保费:3450元。调整前保费:3450元。 营业货车10吨以上保费:4480元。调整前保费:4480元。 (二)非营业货车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保费:1200元。调整前保费:1200元。 非营业货车2-5吨保费:1470元。调整前保费:1630元。 非营业货车5-10吨保费:1650元。调整前保费:1750元。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保费:2220元。调整前保费:2220元。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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