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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企业在外埠建立稳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供应基地,保障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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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分别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和XX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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