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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被执行人的债务由继承他遗产的亲属以继承的遗产来偿还,但数额不超过所继承的遗产数额。多个继承人共同承担偿还的责任。如果亲属放弃继承遗产则该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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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利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扩展资料:对于债务人死亡后,该债务人的债务怎么清偿的问题,应首先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另外,《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债务继承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该债务;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实际继承财产内清偿;如果在继承人继承前对遗产清算,以遗产清偿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不用偿还,不存在强制性父债子还的情况。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利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扩展资料:对于债务人死亡后,该债务人的债务怎么清偿的问题,应首先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另外,《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债务继承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该债务;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实际继承财产内清偿;如果在继承人继承前对遗产清算,以遗产清偿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不用偿还,不存在强制性父债子还的情况。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目前,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没有限制,但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失信,就会受到限制,即使成为股东,也会被执行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 (一)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抵制执行; (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和行业协会通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供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不可信执行人进行信用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向征信机构通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征信机构应当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NPC代表、政协委员等。被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不可信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不值得信赖的情况通知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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