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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退伙时财产份额应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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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合伙财产应当经过结算后,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入伙就是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退伙,就是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不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入伙、退伙都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因而有必要的规则。 1.入伙条件 这是指某一个第三人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的条件,就是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权利义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自愿退伙 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当然退伙 这种退伙又称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对当然退伙的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合伙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6.退伙清算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 7.退伙人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同的处分权。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 在交易过程中,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处分经常是通过合伙人的具体行为体现的,对受让人来讲,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二是对合伙人是否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知晓。对此,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确定其效力呢根据世界各国通行规则,一般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作为区分标准。 善意即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人处分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或者是该合伙人无权处分的合伙财产。判定善意的标准有三点:其一,合伙人处分的财产是动产;不动产因有公示制度不宜采用;其二,出让人无权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三,受让人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公然、有偿、善意。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从保护诚信经济的立场出发,当动产所有人利益和动产受让人利益冲突时,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世界各国在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均采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开展。 但如果受让人为非善意取得,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交易,或者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应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的利益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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