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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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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二)擅自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三)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误导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四)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五)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在车辆上喷涂专用标志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快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协议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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