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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20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盗用他人的生产监制证,或者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盗用的生产监制证和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以及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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