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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作业时,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发...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可以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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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作业时,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向市建设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验,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二)试运行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三)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作业时,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对不需要的作业,向市建设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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