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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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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赔偿费用。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进行了规定,劳动者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随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视损失大小,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合法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5、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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