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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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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利于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3、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标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都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网上查询当地的宅基地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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