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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主体,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世界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也不一。法国、意大利法律规定由受让人通知,日本法律规定由让与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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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知的主体,一种观点认为,通知义务是出让人的义务,即使受让人为通知行为,也不能产生债权转让协议拘束债务人的效力,受让人将出让人单方出具的让与字据向债务人提示不过是转达出让人的意思,受让人仅向债务人出示债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债权人通知的效力。
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第一种由受让人通知,如《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的规定; 第二种由让与人通知,如《日本民法典》第467条的规定; 第三种由让与人或者受让人通知,如《瑞士债法典》、台湾地区的《民法》等。
借款合同债权转让诉讼主体也变了,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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