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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第一种由受让人通知,如《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的规定; 第二种由让与人通知,如《日本民法典》第467条的规定; 第三种由让与人或者受让人通知,如《瑞士债法典》、台湾地区的《民法》等。
原债权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我国法律规定,某些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人将自己持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就叫做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合同就是约定这一转让关系的载体。因此债权转让合同应该包括所有与该债务关系有关的主体,其中包括原债权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包括: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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