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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销售假药辩护词

2022-08-10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陈x林的委托并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陈x林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林犯销售假药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本案应当认定为法人犯罪。这表现在被告人陈x林就职的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这是其一;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并非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目的,相反,其销售的大部分产品还是合法产品,这是其二;被告人等人销售的所有产品均以xx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所产生的利润也是归公司所有,这是其三。基于上述三点理由,本案应当认定为法人犯罪。 2、被告人陈x林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其地位和作用显著轻于其他的同案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从犯。因此在量刑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x林减轻处罚。 (1)被告人陈x林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参与程度不深。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中,陈x林只是负责技术支持和产品宣传,并不负责进货和销售,也不负责销售的培训。陈x林本人的口供以及法庭的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均充分证明他并不知道公司的仓库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公司如何进货,既没有见过公司的账本也没有见过公司销售的产品。本案的同案人郑x也证明:陈x林并不负责整个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运作,也不负责员工的产品销售工作,也不负责网络销售,只是负责技术支持和产品宣传。她还证明陈x林不知道他们还有白云的加工点以及番禺区的销售点。因此陈x林与其他的同案人相比,其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的程度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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