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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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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例如案件受理费,申请证人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公告费、鉴定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等;以及债权人为本人所支出的差旅费等。
代位权有什么行使要件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 1、行使主体适格。代位权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就决定了代位权只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要求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人具有同等的独立的代位权;债务人具有多个到期债权时,各债权人可以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向多个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2、行使方式法定。《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以行使代位权的名义随意干涉债务人的权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权利存在,且该权利可以被请求;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根据201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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