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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以实现死刑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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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属于审判程序的一种。 二、《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审判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高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院审查死刑缓期案件可以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批准;(二)原判认定的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存在瑕疵,但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批准的判决和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批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批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审判员有三个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进行审判。死刑审查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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