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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以下这些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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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了: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外呢,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呢需要证明以下事实: 1、对方有缔约过失行为;第 二、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了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第 三、有缔约过失行为的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4、自己的损失与对方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点: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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