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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草原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不得留有机动草原。除寄宿学校和寺院使用的草原外,现有机动草原应当承包到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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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超载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二)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三)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二)依法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办理草原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发证的具体工作;(四)负责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五)负责草原动态监测工作,指导监督草畜平衡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七)办理其他有关草原监督管理的事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本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应当及时报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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