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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草原保护、建设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者折价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生态及基本状况调查,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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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草原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国有农牧场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属草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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