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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代理机构代理交易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市、区两级投资以及县(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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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投诉时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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