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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27条

2022-09-09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收取,履行合同备案、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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