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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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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不能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 一般来说,定合同,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必须有效,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被法定代理人认可。 这种合同一旦被法定代理人认可,就具有法定效力。 除催告权外,相对人还有权撤销合同。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认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前,撤销对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意思。 但相对人撤销此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是指法定代理人在追认前必须作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能撤销合同。 三、相对人作出撤销意思表示时,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任何默示方式都不构成撤销此类合同。
如何区分待定合同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过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有权追认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学术界存在有效性和有效性等不同观点,可以在民法典编写后统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此,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大差异。本质上,可变更的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追认前尚未生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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