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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
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卫生等相关手续,按照森林公园的统一规划经营,并服从森林公园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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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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