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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有: (1)城市中的社会困难户; (2)精减退职的老职工; (3)其他的特殊救济对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23条...
社会救济是指社会成员陷人生存危机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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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首先,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需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和挪用。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国家要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金。如果老年人生活在农村,那么,农村的集体组织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集体所有的未被承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如果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农村的集体组织就应当负担这些老年人的五保供养,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和保葬。假如是在城镇里,这些老年人就应由当地的政府给予救济。其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核心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和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基本社会保险有五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务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维持和提高公民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的共同和特殊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妇女福利的对象是全社会的妇女,目标是保障妇女实现其基于生理特性和生育负担的特殊权益,其主要内容有:建立妇女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孕产福利津贴和孕产医疗服务;为妇女就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对五保户和城市救济户的遗产的处理:若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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