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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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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对于残疾人就业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1)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被救对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贴。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财政部、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人群。一方面,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另一方面,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后,救助对象仍难以承担符合要求的医疗费用,帮助有需要的人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以直接支付医疗费用。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对于受灾残疾人,《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政府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对残疾人的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采取特别措施,并优先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疗康复、辅具适配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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