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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和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以及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进行伤残等级的确定。鉴于工伤案件程序较为复杂,专业性...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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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十级条款系列: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依据受伤情形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作出鉴定结论。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以测评: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者;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原正常工资发放。眼睛工伤鉴定,伤残最低是十级,外来人员是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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