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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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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公共图书馆可根据公共文化、社会公益活动的需要,吸纳志愿者并依法组织其参与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公共图书馆经费的;(二)侵占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三)侵占、损毁、非法转让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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