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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公共图书馆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职能:(一)系统保存文献信息资源,传承文化;(二)传递信息、传播知识;(三)提供公民终身学习环境;(四)促进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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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出版单位应当将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不少于2册(套、件)样本。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所编印的资料样本。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在省外出版的作品向省内公共图书馆捐赠。接受送交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机构出具接受送交凭证,向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送交或者捐赠证明。
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和服务等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与社会教育设施。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一切知识和信息记录的总和,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文献和缩微制品、音像制品、数字资源、网络信息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图书馆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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