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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
房地产的使用单位,有对其使用的房地产申请开发经营的权利和优先承办开发经营的权利,有在委托范围内使用、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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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院房地产对企业或进行投资,按第十四条合作项目的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按《》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企业法人财产法规定管理。
院房地产抵押管理(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房地产抵押要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款的基本申请条件,并详细论证偿还债务的能力。(三)房地产抵押协议须报院批准,经公证后方可生效(房地产抵押项目申请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院批准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院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房地产收益返还部分下浮20个百分点,直至全部收回,并对当事人通报批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当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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