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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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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单位接受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财务部门在办理执行款支付手续时,除应当查验执行款发放审批表,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发放执行款时,收款人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财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法院发放执行款的方式大概有这么几种方法:1、当事人系个人领取执行款需要办理的手续:领款凭单、身份证原件、由承办法官在领款凭单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或直接打给申请人个人账户;2、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执行款需要办理的手续:法院发放执行款的方式领款凭单、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领取执行款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由承办法官在领款凭单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一般来讲,金额过大的,法院谨慎起见,不会直接打给委托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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