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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二)申请登记...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地产登记机构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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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房屋所有权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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