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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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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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