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格式合同解释规则,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规则;三是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所谓“通常理解”,是以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的,即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提供方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与磋商,无法对格式条款内容施加影响,因此,当格式条款无法按照通常解释,或按通常解释可能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同理,合同中若同时存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且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遵循非格式条款优先采信规则。因为格式条款由单方拟定并提供给相对方使用、相对方未实际参与协商,不能充分体现相对方的真实意愿;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与格式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民事调解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除被撤销外,将永久有效。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枉法裁判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在审判活动中,即当事人已经起诉且法院受理后的审判阶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里的“裁判”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多理解为裁定和判决两种情况,不包括调解。其理由是裁定和判决都是法院依据审判职权作出的,而调解书并非依据法院审判职权作出,它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利益关系协调一致的结果,法院只是对这一结果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3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