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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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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屋征收估价业务;(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屋征收估价业务;(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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