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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单纯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倘不进行工商登记,尚不能发生设立质权的法律效果。按照《工商...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一般是无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效力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出质人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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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程序第一步:前期工作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第三步,权利的实现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一般是无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效力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出质人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其他效力。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股权不做质押登记有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股东可以质押股权。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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