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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其生效条件为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未通过工商管理机关等办理质押登记的并未生效。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
股权质押登记生效的条件有: 1、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2、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3、以股权出质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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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的规定,股权质押是需要对质押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或者将质押合同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1、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其生效条件为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未通过工商管理机关等办理质押登记的并未生效。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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