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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失职,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解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单位违法解除要支付...
单位依法有权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而且没有经济补偿和赔偿。容易理解啊:劳动者如果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还要为其埋单的话,谁还愿意招工啊、依法做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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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管理角度说下,员工能偷东西,说明公司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之处,需要从制度和流程两个层次进一步的优化,这样算是亡羊补牢了。从员工个人角度来说,要分析这个偷东西的性质,仅仅是一时冲动还是蓄谋已久,如果是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是不错的管理方式;如果是蓄谋已久,并且价值还较大,那就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报案的方式处理了。以点带面解决公司管理的问题才是重点。
员工工伤之后,和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伤残,是可以拿到全部赔偿的,如果有伤残者,那么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会暂时不予发放,等到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再次计算发放。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依法有权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而且没有经济补偿和赔偿。容易理解啊:劳动者如果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还要为其埋单的话,谁还愿意招工啊、依法做事啊。(当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另一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没有规定对辞退严重违纪员工还要经济补偿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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