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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滥用职权司法解释一

2021-12-05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决定处理无权决定或者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侵吞、国家和人民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日,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造成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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