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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展开最直接的意义就在于预防犯罪,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率,保护干部,加强法律实施力度。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预防犯罪要更优于惩罚犯罪,而且打击犯罪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所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直接的目的就在于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而其更深层次的目的则在于保护干部,加强法律实施力度。职务犯罪的主体多是国家公职人员,即我们俗话所说的干部,因此我们预防工作的展开也是主要针对干部进行的。干部,是我党和政府的主要成员和骨干力量,对于干部我们应该采取的是保护的态度,但是保护并不是包庇。保护是对其负责任的,采取一定措施,并对其严格要求之下的保护,因此这正需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警钟长鸣。
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一种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一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一个点上。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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