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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和保存证据价值的诉讼行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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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按其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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