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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一是在发行制度上,公司债采取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证监会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其发行,对总体发行规模没...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 一、在发行制度上,公司债采取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证监会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其发行,对总体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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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别:一是发行人的区别。公司债券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2005年,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债券发行人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窄得多。我国各类公司数百万,国有企业只有20多万。在发达国家,公司债券的发行属于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只需要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不同的是,各种政府债券的发行需要经过授权机关的法定程序审批。二是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异。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的具体需要发行的债券。其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因此,只要不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如何使用债券发行资金几乎完全是债券发行公司自己的事务,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关心和批准。然而,在我国企业债券中,债券发行资金的用途主要局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创新改造,并与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直接相关。三是信用基础的差异。在市场经济中,债券发行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也有很大差异。相应地,不同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行成本存在明显差异。虽然使用担保机制可以提高公司债券的信用水平,但这种机制不是强制性的。与此不同,我国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实施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实施担保机制,使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其他政府债券相似。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异。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制度,即只要债券发行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部门无权限制债券发行。在此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债券发行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的债券信用评级、监管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活动等方面。但在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债券的发行需要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债券发行带来的相关风险和社会问题,在申请债券发行的相关材料中,不仅要求债券发行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还要求银行担保,以防范和控制风险;债券一旦发行,审批部门将不再监管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这种控制机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异。在发达国家,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资金的主要途径。20世纪80年代后,它成为推动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中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是政府债券,其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金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金额。因此,它在许多企业融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很小。第六,公司债券在信用评级体系上有所突破,可以说符合国际标准。也就是说,受托人应定期跟踪公司的管理情况,披露信息。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区别: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第六,公司债在信用评级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可以说与国际接轨。也即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状况要定时跟踪,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主要是主体不同,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而企业债是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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