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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1994...
事实婚姻,可向法院起诉离婚。须诉状、证明事实婚姻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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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1、你爸妈1970年结合在一起,一直未领结婚证,只能算是事实婚姻,不存在补办结婚证一事(因为从未领过结婚证),是补办登记。 2、1978年你爸妈又将户口迁到哈尔滨,如今要办结婚证,也只能在哈尔滨当地民政局办理(当事人双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一、补办需提交证件材料1、男女双方的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应持当地社区或乡镇证明);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补办登记的程序1、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证声明书》;3、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办结婚证的
事实婚姻,可向法院起诉离婚。须诉状、证明事实婚姻的证据材料。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爸爸有权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这个你懂的,我不用多说。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你和姐姐都要求和妈妈共同生活,所以从这点出发,你妈妈应该多分得财产。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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