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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206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拘留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第214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232条规定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总之,对于刑事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不能因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就直接不立案对报案人或投诉人的举报坐视不理,公安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首先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便是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也要尽快的完成对案件管辖的交接。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有些人没弄清楚,公开宣判和公开审理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宣判代表着法院的审理工作已经结束了,其实,那些不能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因为情况比较特殊,类似于涉及到受害者的个人隐私,但是,任何情况下公开宣判这都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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