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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审判时效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2021-11-29
第20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206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拘留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第214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232条规定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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