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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债务承担是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实质是债务人地位的更换或分割,第三人对债务人承担实体的债务责任。 ⒉而第三人履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第三人仍处于合同的关系之外,以第三人的地位,负有债务履行或清偿的义务,并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合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
1.第三人作出的代偿承诺是否与债权人成立合同关系是判断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标准。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债务承担;否则,均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果第三人作出的偿债承诺与债权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则一般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2.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或部分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承诺,其亦没有因承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承受任何合同义务。 3.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或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第三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债务人理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区别主要在于: 1、协议的存在 2、协议的内容 3、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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