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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生产经营收益。 2、工资奖金。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物但除已经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一方的情...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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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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