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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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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的婚姻本身就合法有效,双方在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相关的条件,包括结婚的年龄、并非具备法定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双方都属于未婚、并未患有医学上认定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的相关情形,符合规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2、在双方婚姻登记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出现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以及其它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离婚。 3、无效婚姻,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具备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重婚的。
1、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的婚姻本身就合法有效,双方在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相关的条件,包括结婚的年龄、并非具备法定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双方都属于未婚、并未患有医学上认定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的相关情形,符合规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2、在双方婚姻登记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出现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以及其它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离婚。 3、无效婚姻,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具备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重婚的。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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