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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人新换得的房屋重新签订房屋抵押协议;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可以将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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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应注意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抵押权人对被拆迁人所得的拆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抵押权人可以和被拆迁人协商,以拆迁补偿金提前偿还债权人,或将补偿金向公证处提存。抵押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对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的,用于调换的房屋应作为抵押物。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进行转让是房地产交易中非常典型的模式。通常,上家(抵押人)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买进房屋,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权人),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上家欲将该房屋转让,在交易方式上与没有设定抵押的完全产权的房屋转让存在很大差异。一般而言,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既符合法律规范,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交易模式,供房屋买卖的双方选用:1、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上家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上家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成交易。
抵押房屋的处理:如果抵押房屋,选用了货币补偿方式,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方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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