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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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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被教唆的人错误理解了被教唆的罪,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一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当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二、处罚教唆犯注意什么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犯罪中所其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这里所说的“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纠集、纠合他人参加,草拟组织规程、纪律等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非法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 “教唆”,是指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并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进而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 “诱骗”,是指通过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等方式引诱、欺骗他人。 “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教义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非法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 所谓“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 二是,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这一规定侧重于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所造成的结果,对于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对参加活动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 二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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