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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因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该购买交强险。可是在现实中就有不少的机动车辆,尤其是摩托车不仅没有购有商业,就连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在发生了交通事...
《交强险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道交法》;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其部分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不应采信,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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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了强制保险不能随意免责 通讯员钱骏记者田红 本报讯通讯员钱骏记者田红报道因为出事时开了一辆非驾驶证上标明的准驾车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嘉善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废赔偿金5万元及抢救费8000元。 2007年11月28日傍晚,刘某开了一辆与自己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变型拖拉机,途经嘉善县西塘镇时与对向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后,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其后,受害人家属诉至嘉善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万元及抢救费8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刘某虽依法取得了驾驶资格,但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终嘉善法院于4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为保护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损的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因此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不得用以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免责事项等,仅在合同缔结方间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用于对抗受害者一方。本案中刘某取得了驾驶证,虽与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符,但显然不同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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